姚继会律师,汉族,共产党员, 本科学历。
曾任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,现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从事司法工作近30年,办理过一千多件各类案件。特别在交通事故赔偿、工伤等劳动争议、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合同借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姚继会律师
手机号码:13855681268
邮箱地址:1092759033@qq.com
执业证号:13408201480719085
执业机构: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桐城市新法院后身东侧与盛坂路交叉口处,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六层601室
案情:刘先生与曹女士分居11年后离婚。分居期间,刘先生借朋友13万余元借款不还,被朋友告上法院,要求刘先生、曹女士归还欠款。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?
2004年至2008年二人分居期间,刘先生多次向朋友张平(化名)借款13万余元。因借款未能如期偿还,张平将刘曹二人诉至中原区法院,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借款。
曹女士认为,自己与刘先生分居十余年,并不知道刘先生是否向张平借款,且多年来二人各自经济独立,不存在“借款”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支出,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刘先生与张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都因为有借条和刘先生的认可而成立,受法律保护。该借款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,本应为共同债务,但是刘曹二人在离婚诉讼时并未涉及本案所涉债务,且该借款产生于二人分居期间,用于为其儿子工作、结婚、装修房屋,因此该借款应视为刘先生的个人债务。故该借款应由刘先生单独对原告张平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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