姚继会律师,汉族,共产党员, 本科学历。
曾任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,现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从事司法工作近30年,办理过一千多件各类案件。特别在交通事故赔偿、工伤等劳动争议、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合同借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姚继会律师
手机号码:13855681268
邮箱地址:1092759033@qq.com
执业证号:13408201480719085
执业机构: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桐城市新法院后身东侧与盛坂路交叉口处,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六层601室
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
(2022)皖 08 民终 565 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陈厚南,男,1948 年 12 月 3 日 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双联村二担组 4 号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姚继会,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张顺香,男,1973 年 8 月 29 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李山乡魏庙村湾西 队 033 号,住安徽省桐城市东郊村委会向东 100 米贵州路桥 公司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六安市裕安区红侠汽车运输服 务车队(普通合伙),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。
负责人:丁兆付,执行事务合伙人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六安市分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。
负责人:李良炳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方明亮,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董永剑,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陈厚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(2021)皖 0881 民初 5627 号民事判决, 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立案后,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审判决如下:一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 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陈厚南各项损失 17,429.27 元;二、陈厚南在获得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后,应返还张顺香 12 1,520 元;三、驳回陈厚南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果未按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 634 元,减半收取 317 元,由陈 厚南负担 151 元,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 分公司负担 166 元。 判后,陈厚南不服,上诉请求:1、变更一审判决,改 判增加支持陈厚南误工费14622元或发回重审;2、本案一审、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一审判决未支 持上诉人误工费14622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。上诉人虽年龄 已72岁,但身体健康,具有劳动能力,且有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,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。上诉人因 被上诉人张顺香违反交通法律,使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,导 致无法劳动而收入减少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一审判 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,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请求二审 改判或发回重审,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、二审诉讼费用,望 贵院依法判决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辩称,一 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 诉人的上诉请求。 张顺香、六安市裕安区红侠汽车运输服务车队(普通合 伙)未提起上诉,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 二审中,陈厚南向本院提交吕亭镇双联村委会证明及陈 厚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,证明上诉人有劳动能力,误工费 应按农林牧渔标准 146.22 元/天计算为 14622 元(146.22 元 /天 X100 天)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 司质证认为,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,也达不到证明目的, 上诉人事故发生时已年满 72 周岁,属于被扶养人,丧失劳 动能力,村委会出具的误工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,其次上诉3 人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,但该证不代表其仍从事农业生 产为主要生活来源,对误工费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无异议。本 院认证如下: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,能否达到证明目的 需综合全案案情予以认定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。 另查明,2020 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为 146.22 元/天。本院认为,关于误工费的认定,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 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,提供当 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,人民法院予以支持。陈厚 南在二审提交的吕亭镇双联村委会证明及陈厚南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,能证明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事实,故其主张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其误工费,本院予以 支持;另,诉讼费的承担由法院根据案情予以判定。 经核算,陈厚南的误工费为 14622 元(146.22 元/天 X100 天)。陈厚南各项损失合计 32,051.27 元(含医疗费 2,937.87 元、营养费 1,200 元、误工费为 14622 元、护理费 9,296.4 元、精神抚慰金 2,000 元、鉴定费 1,100 元、交通费 200 元, 电动车修理费 695 元)。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张顺香负本 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陈厚南无责任。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 额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。故陈厚南的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。 另,张顺香已垫付的费用 1,520 元应予以返还。 综上所述,陈厚南的上诉请求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 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(2021)皖0881民初5627 号民事判决;4 二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厚南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 30,531.27 元; 三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顺香垫付费用 1,520 元; 四、驳回陈厚南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 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一审案件受理费 634 元,减半收取 317 元,由陈厚南负 担 17 元,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负担 300 元;二审案件受理费 166 元,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(该款陈厚南已预交,执行 本判决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直接迳付给陈厚南)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 审 判 员 金 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海云 书 记 员 吴佳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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